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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这份验资报告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详细载明了各股东的出资金额和比例:中科公司出资200万元,占10%;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出资600万元,占30%,任海云(常济淙之妻记者注)出资1200万元,占60%。此后,盈玉金科公司的股权又发生了变更。一份落款日期为2008年11月8日,并盖有中科公司、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和任海云签字的《股东会议决议》显示,盈玉金科公司的三方股东曾召开股东会,任海云将所持的公司股份50%转让给中科公司。此次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变为:中科公司60%,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30%,任海云10%。据了解,盈玉金科公司正是按照上述股份构成在郑州市工商局进行注册的。对此,任海云的解释是,当时郑东新区想让“国”字头的公司占大股东,联想到常济淙与中科公司签订的“中科公司不实际注入资金,无论中科公司在新的开发公司所占股份多少都属于出资人常济淙所有,与中科公司无关”的协议,就转让出了公司50%的股份。2008年11月17日,郑州市工商局向盈玉金科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任海云,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2008年12月3日,郑州市国土局、中科公司和盈玉金科公司签订了一份“变更协议”:“三方同意将豫(郑)出让(2008年)第00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变更为盈玉金科公司,其他内容不变,该合同以及本变更协议项下一切权利、义务均由盈玉金科公司承担。”“他们想把我踢出去”好像一切都在按照常济淙的预想顺利进行,金科国际大厦的奠基仪式选在了2008年12月28日。可就在开工典礼的前一天,许志安和杨延华突然提出要对股份进行重新划分,许、杨二人提出的股份划分方式为:中科公司占30%、河南坤午公司占60%、任海云占10%,此外还提出,任海云的10%还不能挂在任的名下,5%挂在中科公司名下,另外的5%挂在许志安的律师名下。“眼看着项目要做成了,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他们想把我踢出去。”常济淙当场予以拒绝。在常济淙的印象中,许志安与杨延华并不认识,二人的突然联手令他感到非常意外。后据常济淙了解,许、杨二人是在开工典礼前一个月,由一个叫叶正明的人介绍相识的,叶与杨延华是校友、同时又是许志安的法律顾问,二人接上了头。“他们感觉项目快运作成功了,如果将我绕过去,两个人就能取得更大的利益,所以就置他们亲笔签订的书面协议于不顾,逼我退出这个项目。”常济淙称。据常济淙称,在开工典礼后不久,在任海云和他都没有到场的情况下,许志安和杨延华开了一次董事会,决定变更盈玉金科公司的股份,并免去任海云的董事长职务,但郑东新区工商所对此决议不予认可,并拒绝按照此决议进行业务办理。此后,常济淙称,他曾多次与许、杨两人沟通,但被告知:如果不同意开工典礼前一天提出的股份构成,将被采取非常措施,让你死都不知道怎么死的。相互矛盾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09年5月,中科公司向郑州市工商局举报:盈玉金科公司在设立及变更登记材料中伪造该公司印章及股东签名,请求撤销盈玉金科公司的登记。郑州市工商局调查后认为,盈玉金科公司在公司设立及变更过程中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首次股东会议决议”、“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材料“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议决议”上所盖中科公司印章,经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与中科公司提供的印章样本不符,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而且中科公司称,对当事人股东完全不知情,有关该公司的材料、印章、签名均系伪造。2009年6月1日,郑州市工商局拟定撤销该公司登记,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6月22日,盈玉金科公司同样也委托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对郑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提到的材料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意见与郑州市工商局委托做出的鉴定意见恰恰相反:1.“中科公司”印文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2.“杨延华”签名字迹均是同一人书写。2009年6月26日,郑州市工商局就此举行了听证会,盈玉金科公司提交了4份新证据:1.中科公司2006年1月1日给常济淙(任海云丈夫)的授权委托书、2006年11月1日的承包协议各1份;2.2008年6月3日常济淙代表中科公司与许志安签订的出资协议两份;3.2008年12月3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中科公司、盈玉金科公司三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变更协议1份;4.2008年12月29日盈玉金科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决议1份。郑州市工商局认为,上述证据表明,当时成立一家公司开发郑东新区项目是三方的意愿。但盈玉金科公司的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申请均由任海云负责经办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相应材料。中科公司举报盈玉金科公司伪造该公司印章及股东签名等情况后,任海云不能提供中科公司在设立及变更登记材料上盖章的证据,中科公司及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且三方无法达成整改意见,要求撤销当事人公司登记。2009年11月3日,郑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盈玉金科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和公司设立登记。对此,任海云称,“根本不存在假印章问题,在公司注册过程中,杨延华一直配合我们出具各种手续,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使用假印章。”她还称,“根据2008年11月8日的《股东会议决议》,我转让出了50%的股份给中科公司,如果我造假的话,会把自己从大股东变称小股东?”常济淙也称,一次他带着文件到北京找杨延华盖章,但杨延华称其在海南,常随即又乘飞机到海南,在海口的石油大厦找到杨盖章,“如果我这里有他的假印章,我自己盖一下不就行了吗?”在郑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后,任海云不服,向郑州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2010年2月21日,郑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决定受理,但至今未有结果。项目土地遭离奇转让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郑州市工商局撤销盈玉金科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和公司设立登记后不久,2009年12月5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又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将任海云刑事拘留。在被关押了37天后,2010年1月12日,因“检察院不予批捕”,任海云被取保候审。据了解,举报河南盈玉金科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不是他人,正是许志安、杨延华。任海云称,她与中科公司、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发起人及股东,三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完全一致的,“如果盈玉金科公司涉嫌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三个股东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该对三方股东一块调查,但办案机关仅对我采取措施,这不是很不正常吗?而且该案的举报人竟是另两个股东,他们的意图不是昭然若揭吗?”更离奇的是,任海云在取保候审期间,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盈玉金科公司开发的金科大厦项目的“郑政东出(2008)027号”地块被转让到了河南坤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011年1月12日,因“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任海云被解除取保候审。同一天,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第一分局又对任海云监视居住,由“九如路派出所”负责执行。在此期间,任海云就此案进行了信访。随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会同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检委会,认定郑东新区公安分局立案错误,撤销了对任海云的一切指控和调查。2011年2月28日,郑东新区第一公安分局对“任海云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撤案。2011年9月5日,郑东派出所给予经侦大队民警宋保建禁闭7日的处分,原因是“在办理任海云虚报注册资本案件中,将任海云超时羁押12个小时”。任海云认为,宋保建的问题不仅是“超时羁押”。任海云称,宋保建在对其及常济淙的讯问中,多次称只要退出公司就不再说她的事,否则谁也救不了她,“办案人员为何反复让我退出股份?而且正在我被取保候审期间,公司开发项目的土地在我这个主要股东不知情的情况就被划走了,这里面的蹊跷太多了。”此外,金科大厦的承建单位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庞子杰也对郑东新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办理此案时的行为感到诧异。庞子杰向记者出示了该公司与盈玉金科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建设金科国际大厦项目,开工日期为2009年5月29日。这份施工合同是任海云以盈玉金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庞子杰所在公司签订的,庞子杰称,“一直都是任海云和常济淙代表盈玉金科公司来谈的合同,他们是夫妻俩。”“(2009年)10月,坤午公司来了一帮人占领工地,我们边施工边与他们对抗了十几天,还打110报案。附近派出所的民警还没到,郑东新区分局经侦大队的民警宋保建就来了。他不去阻止前来闹事的人员,反而让我们的人到经侦大队接受询问。”庞子杰称,后来坤午公司的老总许志安曾找到他,并许诺暂给1000万元的工程补偿,“我说你给我钱算啥?冤有头债有主,咱俩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呀!”为了要回投入的工程款,庞子杰曾多次把许志安和常济淙叫到一起吃饭,试图调解,但始终没有结果。庞子杰称,“这个事情的核心就是,民警作为工具对任海云进行政治迫害,侵犯了人家的股东权益。”2011年12月28日,记者到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采访。该分局新闻科一位工作人员称:“这是个信访案件,当事人曾到公安部上访过,当时的经侦大队队长已经调离了,民警宋保建外出办案不在单位。”1 2上一页下一页
"郑州市国土局:不知道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任海云认为,""在行政复议结果未作出前,也就是盈玉金科公司尚未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前,该地块使用权应由我和中科公司、河南坤午公司三家股东共有,这三方对公司财产如何处理达成一致之前,任何人无权处置该地块。"" 任海云就此向郑州市国土局提出异议,而郑州市国土局回应称,对盈玉金科公司尚在行政复议中并不知情。2011年12月28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到郑州市郑东新区国土分局采访。在郑东新区国土分局、郑东新区管委会新闻中心等部门奔波一天后,29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见到了郑州市国土局副局长崔留森。崔留森在初步了解情况后称,""严格来说这个地暂时不能转让。""他表示,转让土地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开发建设面积不能低于四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能低于总投资额的三分之一。据崔留森介绍,现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都是非常严格的,转让双方都有协议才行,""土地局给他们办手续,肯定得有转让双方的协议,还得有两个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的身份证明、机构代码证、委托书等。""那么,盈玉金科公司正处于被撤销登记的行政复议之中,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在被取保候审,金科大厦项目的地块怎样就从盈玉金科公司名下转让到了河南坤午公司名下了呢?崔留森称,他不清楚转让的过程,""但是他们办理转让时拿过来的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而且必须拿原件,注销了的肯定就不会给他办。""他同时表示,""(企业)注销了,如果没有人通知我们国土部门的话,那咱也不知道。""崔留森还介绍说,郑东新区土地出让手续都是郑东新区国土分局办理的,发布时盖郑州市国土局的章。具体事宜并不经过郑州市国土局业务部门审核,而是直接报给局长,局长批示后以郑州市国土局的名义发布。经过多次争取,记者采访到了负责办理金科大厦地块的郑东新区国土分局的张京雷。张称,中科公司当初拿地时曾写了个申请,称要在东区注册一个公司,拿完地就成立了盈玉金科公司,根据拿地时的申请,中科公司、盈玉金科公司和郑州市国土局签署了协议,把这块地的受让人变更至盈玉金科公司名下。张京雷称,""地块从中科公司变到盈玉金科公司是我参与办理的,后来由另外一名同事负责,具体怎样我就不知道了。""张京雷说:""一直是常济淙代表中科公司和盈玉金科公司来办理业务的,我负责这个项目的时候只针对他一个人。""张还称,他并不认识许志安、杨延华。随后,记者又采访了在张京雷之后负责该项目地块的郑东新区国土分局的赵善明。他称,中科公司没有开发资质,就由盈玉金科公司负责开发。后来盈玉金科公司被工商局处罚了,但中科公司还要对项目继续开发,他们提出由河南坤午公司来负责这个项目的开发。赵善明称,是中科公司提出要将该地块转给河南坤午公司的,""一个姓杨的人来盖的中科公司的章,一个姓许的也来盖的章,他有中科公司的委托书,上面也有中科公司的章。""就这样,2011年8月,郑州市国土局、中科公司、河南坤午公司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将金科大厦项目地块转到了河南坤午公司名下。赵善明称,他对常济淙所说的中科公司没有实际投资一事并不了解。他说,""作为我们出让人来说,第一,中科公司拿地了;第二,他们也交了出让金。中科公司说盈玉金科公司只是一个开发公司,主公司是他们,至于他们内部怎么做的我们也不知道。""而任海云表示:""该地块的使用权应由我、中科公司和河南坤午公司三家股东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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